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旁站 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 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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