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行业特点、贷款担保情况、贷种特点等因素确定,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内资金(月 /季)平均存量; (二)回笼资金的 预计到位时间; (三)借款人整体销售回款应进入账户的比例; (四)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 (五)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需经 ⅩⅩ 银行同意; (六)其它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 ⅩⅩ 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 12 —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一)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使用《额度 贷 款合同》; (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使用《透支业务合同》; (三)贸易融资产品有专门合同的,使用专门合同; (四)其它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流动资金 贷 款合同》。 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 ⅩⅩ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 ⅩⅩ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 13 —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负债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支付给原债权人;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负债或他行贷款的,应重新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并按照真实有效信贷需求确定贷款金 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因素。 第四十五条 同一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完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完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者部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部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四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 ⅩⅩ 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为 A 级(小企业为 a+级)以下; (二)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且 单 笔支付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根据专项产品制度,需要直接付给受益人的贸易融资产品。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借 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体现在申报材料中。 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更严格的条件,并在审批通知 — 14 — 书中明确载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结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法人账户透支,可全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受第四十六条限制。 第四十八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 支付结算凭证 、交易资料、 ⅩⅩ 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CLPM 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借款人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对象、金额等信息与交易资料是否相符; 3.交易资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 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 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格式参考附件 2)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并按以下要求办理支付: 1. 采用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对外支付至 指定收款人。 2.采用银行汇(本)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在票据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3.采用提入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在核对票面要素无误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同时进行登记;在该支票提示付款时,先 — 15 —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五)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用款 计划(格式参考附件 3,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可不提供)、 ⅩⅩ 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CLPM 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用款计划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CLPM 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用款计划自主支付,信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对一定金额 以上的支付事项经审核后方可允许借款人对外支付; (六)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交实际用款清单,直至贷款支付完毕,汇总报告格式参考附件 3; (七)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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