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工程创造良好的施工外 部 环境,及时解决由于建设环境和自身原因影响工期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加 强对参建各方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协调解决参建各方存在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对 1 个月达不到进度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赶回上月所欠进度;若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施工计划进度要求的,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进度滞后 2 个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集团公司上报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具体措施。 对进度滞后 3 个月及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牵头组建 调查组,提出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建议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 7 — 后执行。 第六节 投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根据批准项目总投资,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编制工程施工预算。 按工程进度科学合理安排单项工程招标,力求达到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的科学统一,保证工程投资在批准项目总投资内。 编制分项工程施工预算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项目总投资:以有权部门批准的概算(含概算调整)或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概算为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建各方 积极推行优化设计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不降 低工程功能、质量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须报集团公司审定后,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的建设管理费按 概算批复额度或集团公司核定额度进行总量 控制,不得超支。 超支部分,从高管人员收入和风险抵押金中等额扣出。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工程计量管理。 超过设计范围的 工程 量事先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监理单位审核,实施单位审批。 重要 隐蔽工程以及 不需设计单位出图的零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附加工程量由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签证计量。 第三十一条 征地移民投资及其工作经费,在核定的实物量基础上严格按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标准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 — 8 — 工作任务和工作经费“双包干”协议执行,严格按签订的“双包干”协议进行控制。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在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 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 集团公司根据实施单位的 申请,可以按年投资规模 的 3%5%向实施单位 拨 付建设备用金, 年度内根据使用情况补充备用金,年度终可收回备用金,不留余额。 实施单位对备用金使用的 合法合规性、 安全 性 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 核,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由 项目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实施单位审批,经集团公司或市级有权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能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严格 按合同要求进行,原则上不产生合同外支付(施工单位借款等),对涉及度汛等特别重 大安全问题时,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后,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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