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数据采集和管理办法初稿内容摘要:

人 均可 对 公示信息 向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提出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 相关 信息应当保密。 第 三十六 条 对 公示 信息提出投诉 (举报) ,应 提供 投诉(举报) 人 的真实身份、 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 超过公示期的投诉 (举报) ,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 三十七 条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 企业 行为 评价 投诉 (举报) ,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牵头处理。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意见 应 送达 投诉(举报) 人 ,并在 次个工作日 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三十 八 条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提出异议的,区县 10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 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复核维持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 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 三十九 条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 现场 行为 评价 投诉(举报)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7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 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 复核决定 应 送达 投诉(举报)人,并在 次个工作日 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四十一 条 异议 、 投诉(举报) 处理过程中发现 有关单位和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 二 条 建立诚信 异议、投诉(举报) 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周期评价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 ,将 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 处理情况 上 报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 三 条 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 ,任何人不得 擅自 更改。 有以下情形 确需更改的,应由 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 填写 11 《诚信系统 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更改。 (一)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需更改 诚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诚信信息需更改的。 第四十 四 条 经审核批准更改的诚信信息 ,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次个工作日内更改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 七 章 成果运用 第 四十 五 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 评价 信息 , 应 在 建筑行业企业库 和 涉及的 人员库和项目库中 同步 联动 记录。 第四十 六 条 确定 国 有投资 (含 国有投资 占主导或控股 地位 )工程 的 预选承包商,应以诚信综合评价 结果 为 依据。 国有投资 (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 工程 采取预选承包商的, 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第四十 七 条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 工程 的招投标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在 招投标评分 中占 20%。 其他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在招投标评分中 占1020%,具体 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备案招标文件明确 12 的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 适时对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纳入招投标评分的比例予以调整。 第 四十八 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 八 章 责任追究 第 四十九 条 企业提供虚假诚信信息的,除按 评价标准给予相应 扣分外,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 五十 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执行 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 主管 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评价 实施 单位 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 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全市通报。 因 评价工作偏差 造成 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由市 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 五十一 条 评价实施 人员 和投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 的,移送有 权 部门依法处理。 第 五十 二 条 不依规定 程序,擅自修改 诚信信息的,依法 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行 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 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13 第五十三 条 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介 质,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 按 违反保密规定处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十 四 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有关表格、流程图,同本办法一并印发执行。 第五十 五 条 本办 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14 附件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分结构 现行招标评标办法 :经济标评分 ┓ 商务标评分 ┢ 100% 技术标评分 ┛ 采用诚信综合评价评标办法 :经济标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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