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案例分析及答案内容摘要:

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 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 2020年 4月 13 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 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 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 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20年 6月 23 日,三套配件到 光明公司。 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光明公司在 7 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 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 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 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 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 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 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 (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 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 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 1)本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 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 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 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 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 ( 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因为房价上涨是市 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5.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 ,价值 4000 万元 ,8月 1日 ,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 3900 万元,中国甲公司于 2020年 9月 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8月 28 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 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 9月 15 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 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请问:( 1) 8 月 28 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 2) 9 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 ( 3) 9月 15 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为什么。 ( 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 9月 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案: 1 和 2 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 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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