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138字投稿:贾睤睥内容摘要:

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四 )客运车辆报 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五 )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 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一 )客运车辆管理档案 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技术等级记录; 4.类型等级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等; 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 (含出厂合格证 );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第三节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一、实施主体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 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二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二、招标程序及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 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 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 运力; 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 )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五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 4 年到 8 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 6 年到 8 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 (六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 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 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七 )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 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九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 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需提交投标文 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8.开标的时间、地点; 9.评分标准; 10.中标合同文本;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 )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 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十一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 200 分,包括标前分 80分和评标分 120 分。 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1.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4.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十二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标前分共 80 分,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 20 分。 AAA级的,得满分; AA级,得 14 分; A级,得 7 分; 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尚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 10分。 2.再上一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 20分。 AAA 级的,得满分; AA级,得 14分; A级,得 7分; 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 10分。 3.企业规模 20 分。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 1辆车得 o. 1分,最高不超过 20分。 4.运力结构 20 分。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为 1%,得 分。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加 分,以此类推。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年度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 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 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 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 9.运力结构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留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 (十三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 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四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 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五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 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六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七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 )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预审材料。 包括《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2.标前分评定材料。 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三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入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 (四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 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l 5 目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六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 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 )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 3 个以上的,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 (一 )评审专家条件。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 学历的工作人员; 2.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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