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内容摘要:

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 1 辆挂车; (五)挂车 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工艺车辆检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 (见附件一) ,报 6 安全生产技术 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 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 /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 公里 /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 15 公里 /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 5 公里 /小时。 、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 必要时应出示有关 证件。 (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 综合管理 部 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 路,应当避让。 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 7 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 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非 **分公司 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 综合管理部 办理相关手续。 各项目 施工 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 办证 管理。 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 处贴单位标识 , 办证由综合管理部 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 指定运输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 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 综合管理部 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 《公司临时通行证》。 、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 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 8 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 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停车场 等办公场所 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 ),按要求在 大临院 等指定区域 停车区 停放,严禁 随意 停放。 ,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 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 厂区道路要求 、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 安全 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9 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货位管理,货物堆放要符合货运规程要求,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刮车埋道,确保道路畅通。 ,各单位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冰雪,冰雪严重时,辖区单位应向通道口、车间路口及道路上抛洒盐粒,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井圈、雨排应完好无损,各责任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9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安全要求 自行车必须闸、铃齐全有效,牌照、钢号齐备。 骑行非机动车时要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出入厂门时要下车推行,要服从交通管理和门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扶肩搭背、截头猛拐、互相追逐、曲线行驶,严禁酒后骑行。 骑行非 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车争道抢行,经过交叉路口、弯道、斜型平交道及视线不良等处,须下车推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冒险抢行。 厂区内严禁自行车骑车载人,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有人行 10 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侵占车行道路。 、车行道上打闹、聚众围观、拦车、扒车、强行搭车及抛物打车。 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严禁穿越铁路专用线。 多人行走时,两人并排,三人成行。 10 违章处理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 300500 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章载人以及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车的; (二)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 违章逆 行的 (因施工需要除外 ); (四) 人货混装的; (五) 未按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未经审批的; (七) 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八) (九) (十)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一) 不执行派车单制度的; 11 (十二) 道路上抛洒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 在道路上打闹、聚众围观、强行拦车、搭车的; (十四) 机动车跨越双黄实线通行的; (十五) 其他违章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 1000 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 驾驶员或单位领导擅自将分公司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二)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 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 不吸取事故教训,屡犯不改的; (五) 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六) 不及时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 在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警示等防护措施的; (八) 不按驾驶证规定的要求驾驶所驾车型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 202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加倍处罚。 、旅游用车,未经审批擅自出车的,对责任人处 2020元罚款。 对车辆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停止驾车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凡违章违纪一年内三次以上者 (含三次 ),停止驾驶分公司车辆 3 个月。 未向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路面的,处 2020 元罚款。 未征得分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 2020 元罚款。 12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逃逸者,对驾驶员处 1000 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 2020 元罚款,并参照第 11 条加倍处理。 故意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者处 1000 元罚款。 违规人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同时进行 5~8 天的办班学习及站岗值班教育。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驾驶员丢失各种证件,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以及正常行驶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对其处 500元罚款。 分公司机动车辆在外行驶由于违章而受到处罚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司机本人负责缴纳。 由此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分公司机动 车辆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致车辆没有通过审验的,其车辆审验由司机本人负责,同时对司机本人处以 500 罚款。 外单位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门卫私自放行的, 对放行人员 每台车处以 500 元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外单位办理临时通行证时,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 元罚款。 外单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多辆违章或多次发现违章的,除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外,对 其 管理 单位以及其它责任单位给予 1000 元罚款。 11 交通事故处理 分公司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应 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 (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 ),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保险公司、 综合管理部、 13 安全生产技术部。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伤者。 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技术部、 综合管理部、 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于分公司机动车辆的还应向财务部报告。 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 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 拨。 发生的道路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在场职工均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协助抢救伤员。 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分公司有关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一周之内书面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报送事故材料。 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标准如下 : (一)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二)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含 14 三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三)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含三人 )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四)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 重伤十一人以上(含十一人),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含八人),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含 6 万元)的事故。 当事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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