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托贷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证据。 (九)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迹象判断,认为对某项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 13 没有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由财务部门填报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十)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由财务部门汇总,并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 、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应收款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须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 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 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14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委托贷款核销比照上述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形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核销: (一)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情况,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以核销: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15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二)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 3 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三)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16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第五章 资产核销审核程序 第四十条 资产核销基本程序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对符合上述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取证后,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并附专项报告,阐明资产核销的原因及相关依据。 确认资产损失按规定需要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二)企业内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审批表及专项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核销事项的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四)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资产核销事宜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五)集团所属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资产核销业务实行审批制,各 企业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四十条基本程序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核销具体审批程序,并报集团财务部、审计部备案。 17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一)已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法院已裁定企业败诉等情形外,企业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追索权。 对于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坐收坐支。 (二)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 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以外,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方式经济、效率地处理已核销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 (三)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已依法撤消或破产清算的以外,企业应当积极谋求股权的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执行。 附件: 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 减值准备转回审批表 资产核销审 批表 18 附件 1: 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欠款单位名称 欠款单位类别 欠款单位现状 欠款日期 欠款经办人 欠款金额 欠款原因 已提坏账准备金额 拟提坏账准备金额 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原因 销售部门意见 鉴 定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责任人 清欠部门意见 鉴 定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责任人 财务部门意见 鉴 定 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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