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内容摘要:

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 服务。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 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U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主管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 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银行余额调节项目必须是真实的,并由移交人员去银行取得相应的银行受理回单,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交接往来帐时,要有往来单位签字的对帐单(往来帐户要有交接时上月往来单位签字的对帐单)。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天虹会计师事务所 同济堂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 5 第二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 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本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 计报表格式符合财政部统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手工帐要保持至少一年的时间运行,并确保会计软件和手工帐一 致 时,方可摔掉手工记帐。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 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由会计机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能简写,必须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一 致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天虹会计师事务所 同济堂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 6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 财务专用 章 (或发票专用 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验收入库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 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并将批准文件的 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统一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三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填制凭证时,摘要 既 简洁又要准确,如付款时要加上付款对象,不能只写“付款”或“付货款”,收款也要加上收款对象,支付费用时,要加上费用项目等。 (二)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 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属于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即 *1/N 、 *2/N *N/N的形式。 (四)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五)除结帐 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 ,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在摘要栏注明“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七)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四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 天虹会计师事务所 同济堂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 7 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0”,不得用符号“ ——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 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元位也是“ 0”但角位不是“ 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 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有序。 第四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当天业务当天处理,做到“日清日结”,保证会计处理的及时性。 使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及结束,始终处于财务的监督和服务之中。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企业要指派专人负责对会计凭证的检查和保管。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 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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