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法规和海南分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院形象和声誉;(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灾和军事卫勤保障等任务;(三)积极参加海南分院组织的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业务学习等活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四)严格遵守国家、军队保密安全及计划生育等规定;(五)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尊伤爱患、勤奋工作,自觉接受海南分院全体人员和就医患者的监督;(六)合同期间取得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论文、学术成果、专利版权等)的产权属于海南分院,未经海南分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与第三方进行技术合作。 第九章 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 工资标准(一)专业技术类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务(岗位)补贴、军队服务津贴、卫生津贴、院龄工资等构成。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执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对已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聘用到相应岗位者按原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执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薪级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者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岗位)补贴。 根据专业技术类人员职务等级和工勤类技术工人岗位等级确定相应职务(岗位)补贴标准。 按基本工资的15%计发。 (二)工勤类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定额工资,工资由固定工资、院龄工资和加班补助三部分构成,其中:固定工资按照不低于海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海南地区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确定;加班补助根据加班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实绩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根据其学历和工作经历确定。 岗位职级按照初级岗位每3年晋升一个等级,中级岗位每4年晋升一个等级,副高级岗位按条件每4年晋升一个等级,正高级岗位按条件每5年晋升一个等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工资及福利(一)试用期工资。 月工资标准不低于聘用期工资标准的80%。 (二)见习期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三)特殊岗位工资。 可实行计件、计时、包干工资制;高级技术专家、特殊人才可试行年薪制。 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拟定,报院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院龄工资。 工作每满1年,专业技术类人员和工勤类技术工人增加10元、工勤类普通工人增加20元的院龄工资,并按此标准逐年累加;重新聘用者,院龄工资重新计发。 (五)奖励工资。 专业技术类人员和工勤类技术工人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发给年度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当年第12月基本工资与军队服务津贴之和。 (六)津贴补贴。 按照军队规定标准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的,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在放射、传染等特殊岗位工作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超额劳务补贴超额劳务补贴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特点和工作绩效确定,与同职务、同岗位军人干部、职工执行同一标准。 试用期内不享受超额劳务补贴,见习期内超额劳务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1.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后见习期内,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计发;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医院考核,能独立上岗工作的,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人员的标准计发。 2.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人员的标准计发。 (二)工勤类技术工人试用期后见习内,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医院按照三亚市及军队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不含回聘、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医院统一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院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发生工伤和女员工生育的,暂参照三亚市企业职工工伤及生育保险规定标准办理。 其程序为:个人申请并提供工伤、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办公室或人事劳动办公室审核,报批有关费用。 待军地政策接轨后,医院统一为聘用人员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 福利待遇(一)住房保障原则上由海南分院提供单身床位,实行集中住宿管理,逐步实行低于本市同地域市场租金价格的有偿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与军队职工同步办理;聘用的高级技术专家、特殊人才优先保障住房。 (二)其它福利(特殊工作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免费供应部分副食;、9月享受暑期降温费;“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国庆”节日补助费;,子女可在医院幼儿园入托。 第三十二条 休息休假。 在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鼓励聘用人员正常休息休假。 (一)享受假期。 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凭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可请病假。 必须本人办理的私事,可请事假。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 初婚者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奖励假。 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亡故,可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基本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经本人申请,本院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另外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及工勤类技术工人可享受年休假。 (二)假期计算、产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一律抵销,不在假外累加。 、丧及年休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休息日)可以在假外累加相应天数。 ,但不得跨年度累计。 正常年休假,每年7天,最长不超过20天。 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年休假时间1天;已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已安排疗养或休养人员,疗养或休养时间计算在当年年休假时间内。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已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 (三)假期工资。 时间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时间2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90%发放;6个月以上(含),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70%发放,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80%发放。 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超过天数的相应基本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