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行政权力清单内容摘要:

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 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6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5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桥梁)范围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 管理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 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6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 管理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号 )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0年第 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7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7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0年第 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管 理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0年第 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 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 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县农村公路 管理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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