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销售代理机构展销代理合同内容摘要:

.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 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乙方不取佣金;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 的佣金。 第十一条 (甲方直销作品) 甲方可自行销售作品应按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 第十二条 (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 1. 一次性总付: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 30 日内,应在扣留佣金后,将其余作品 销售价款交付甲方。 2. 分期交付: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应得的比例份额,在 30 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 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在 90 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 第十三 条 (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交付: 1. 一次性交付: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 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 2. 分期交付: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 30 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 第十四条 (帐目报告) 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 年 月 日做出。 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 第十五条 (帐簿审查) 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 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作品丢失和毁损) 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 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 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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