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模板内容摘要:

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 25 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危害 控制效果 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 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2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进行评审。 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7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①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 按照相关要求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8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完工后,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进行评审。 ①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 30日内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29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 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30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③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 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 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 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加强 职业健康 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 企业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企业 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根据 企业 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 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 职业健康 检查。 员工接受 职业健康 检查 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 职业健康 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 至少每年一次对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 职业健康 检查 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 企业 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 和人事部门 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作业的员工, 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 组织其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 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 32 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 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 职业 危害的劳动者, 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应 做好个体防护并 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 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 员工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并按规定妥善 保存 ,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 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诊断报告; 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 33 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 企业在职业 健康 监护 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 企业 不得安排未经 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 员工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 业。 十 、 职业健康 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 本企业负担。 十一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 职业健康 体检制度。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指定本制度。 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 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5 (六)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 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36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将紧急事故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尽量缩小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 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处置。 ( 1)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多人生命安全、或波及周围环境居民正常生活以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等。 ( 2)因突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特种设备爆炸等多种因素引发的,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污染事故。 ( 3)其它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公司财产损失、波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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