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创资料内容摘要:

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 禁止 无关人员、 易燃易爆 物品以及干扰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进入 监控室。 第十 二 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控系统应当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对接、联动。 第十 三 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 监控 系统使用和 管理 实施细则 2 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二) 出示工作证件; (三) 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履行登记手续;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保密制度。 第十 四 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 第 十 三条规定的,经 监控系统使用 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制和调取相关 信息资料。 所在部门应做好登记,留存相关手续 ,并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三章 监控系统 检查 与 维修 第 十五 条 监控系统使用部门应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值班人员应详细、规范地填写《 监控系统 检查 、维护 登记表》(见附件 2),并 按照公司有关记录档案管理规定, 保留存档。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 出现故障 或 损坏时,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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