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五十六 条 电气备件 图纸管理: 物资供应中心全面负责电 气备件图纸的收集存档管理工作,力求达到备件加工和质量验收的要求。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专用电气备件图纸和易损件图纸资料管理工作,对于进口设备的国产化电气备件、测绘过的非标电气备件有图率达到 100%,对此电气管理处在电气设备管理检查时要进行检查考核。 电气备件 图纸管理应逐步由“蓝图”向“电子版”管理过渡。 各分厂原有蓝图要逐渐向电子版发展。 对有错图纸和修改过的图纸,二级单位要及时反馈物资供应中心,由此发生的问题各负其责。 第五十七条 电气 备品配件的修复管理: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气备品配件的修复管 理,主要是鼓励修复。 对可修复的备件二级单位负责修复,二级单位无力修复的上报电气管理处外协解决。 要避免能修不修或修后不合格现象发生。 第五十八条 其它: 由 物资供应中心 牵头,定期组织对电气备件供应商进行评定;由电气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对电气备件修复供应商进行评定。 第十章 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 第 五十九 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根据电气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依据《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检修周期,编制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第 六十 条 对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和检查时发现的各类故障和缺陷,应根据电 气设备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处理,处理不了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组织临时抢修或列入计划进行检修。 第 六十一 条 电气设备在检修前应做好检修方案、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及办理相关的工作手续,检修技术应符合相关检修标准。 第 六十二 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做好电气设备检修的质量跟踪工作。 对电气设备进行内部自检的本单位应加强协调管理,提高检修质量。 第 六十三 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做好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检修、文明检修。 第 六十四 条 对外委的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必须到电气管理处办理外委审批手 续。 第 六十五 条 电气设备检修验收应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和验收记录等。 验收记录要有使用方和检修方签字。 第 六十六 条 二级单位电气管理人员要组织编写电气设备检修技术总结,并上报到电气管理处。 第十一章 电梯管理 第 六十七 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遵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公司内所有电梯的大、中检修及维护保养由有资质的合格队伍承担,并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须外委时,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履行审批手续。 第 六十八 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要按电梯检修周期制定检修计划。 第 六十九 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设专人(或兼职)管理,并配备电工、钳工、司机组成电梯维护小组,负责电梯维修管理工作。 电梯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操作证方可操作。 第 七十 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制定电梯维修保养制和操作规定。 第 七十一 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 七十二 条 电梯大修、中修必须提前 6 个月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批准。 电梯检修 尽量采用新技术,并结合运行使用情况考虑。 对需要大修的电梯,由检修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 大修后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 七十三 条 对运行中的电梯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所用的电梯重新投入运行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 七十四 条 电梯的选型设计应征求用户意见。 在订货前,采购部门应将电梯型号、拟订厂家、电梯技术条件等事宜与公司电气管理处共同审议。 第 七十五 条 新安装的电梯必须由持有电梯安装资格认证的单位承担,同时必须先到市劳动部门认定后方可承 担安装任务。 工程竣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七十六 条 电梯每年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 第 七十七 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 七十八 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电梯的年检工作,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梯的检、维修,大修、更新的工作。 第十二章 电气设备档案和基础资料管理 第 七十九 条 电气设备档案和基础资料的管理应遵循常规管理与电子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台帐、档案、记录和报表等管理应充分利用“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PMIS)”, 不断推动设备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除此之外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手册、方案、报告、证书等管理仍采用常规纸质管理。 第 八十 条 电气 设备档案除了要求输入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外,对于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无法纳入的部分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文档(包括文字、表格、图形、图片、声音和影像等各种格式文件)或链接,尤其对于一些关键电气设备和主要电气设备,要采用多种形式和信息资源完善其档案管理,目的是保证设备档案的全面和完整。 第 八十一 条 机动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建全下列设备技术资料: 全部电气设备的台帐(包括电子 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每半年进行更新); 全部电气设备的档案;(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随时更新,纸质每月 5 日前更新); 电气设备原始资料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电气设备结构图册和易损件测绘图纸、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电气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电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电气设备事故记录、电气设备事故报告; 电气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电气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各类电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电气设备技术月报; 1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1电缆走向图; 1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装置大检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 1电气设备一览表; 第 八十二 条 电气设备档案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电气设备总说明(包括一般特点及技术特性:如设备编号、位号、名称、主要规格及技术参数、制造厂、安装地点、投产日期、操作运行条件等); 附属电气设备明细表; 电气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电气设备检修记录; 电气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主要电气配件更换记录; 电气设备运转时间统计; 电气设备事故记录; 电气设备技术改造和革新记录; 第 八十三 条 各二级单位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要建立并填写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保证技术资料及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气档案和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事故 管理 第 八十五 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定义:凡因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的电气设备非正常损坏(火灾、爆炸、违反工艺指标或工艺操作规程错误造成的电气设备损坏除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统称为电气设备事故。 电气设备故障定义:指电气设备处于非正常状态,并可导致设备相应功能失调,相应输出超过允许范围的现象统称为电气设备故障。 第 八十六 条 电气设备事故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分为:小事故、一般电气设备事故、重大电气设备事故和特大电气设备事故四类。 事故的分类方法参照《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 第 八十七 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类别按原因可划分为: 1. 设计不合理; 2. 选型(选材)不合理; 3. 检修质量; 4. 备件问题; 5. 操作失误; 6. 维护不当; 7. 工艺问题; 8. 其它。 第 八十八 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管理 :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所有电气设备事故的统计,但只对检修质量和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进行事故的“四不放过”管理。 其它类别的事故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1.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气事故直接损失大于 3 万元(含 3 万元)和引起装置非正常停产和关键电气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攻关和改造等,并按相应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2.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事故直接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小于 3 万元,以及分厂级主要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和备案,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总结评比一次。 3. 基层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电气事故的备案和统计分析。 第 八十九 条 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发生上报公司的一般电气事故后,二级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电气管理处。 并由发生事故单 位对电气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一式二份, 7 天内上报公司电气管理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分厂、基层单位要有存档。 第 九十 条 设备发生上报股份公司以上电气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电气管理处,公司电气管理处在 24 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报告。 如事态继续,公司则每隔 24 小时向股份公司报告一次。 二级单位成立调查组,公司电气管理处派人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二级单位对查出的原因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并由公司电气管理处上报股份公司。 第 九十一 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定性:电气设备事故按现有技术水平和能力等可以避免的称为可控事故;按现有技术水平和能力等解决不了的,或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引起的事故称为不可控事故。 对可控事故各二级单位要制定持续改进、不断减少的目标和措施。 第 九十二 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事故台帐、电气设备事故报告汇集等电气设备事故管理资料。 第 九十三 条 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抓紧抢修,恢复生产,杜绝重复的事故发生。 第十四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九十四条 消缺时限 技术复杂、备品 配件供应有困难、系统不能停运的一类缺陷应列入最近一次大、小修计划内解决。 遇有临时发生的且严重威胁电气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的缺陷,电气检修人员应在当天迅速处理。 第九十五条 电气设备缺陷记录 电气设备缺陷记录应填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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