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督。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当场公布; 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 ; 、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 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 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 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三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 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评 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由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建筑物构配件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 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应当公开招标。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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