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 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 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 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监管、指导和督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评估、考核和奖惩。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 7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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