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理档案。 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 [2020]81 号)建立。 (二) 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 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责任民警。 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 1 次。 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 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 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 “正常 ”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 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 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 1 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 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 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办法及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上级治安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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