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监督。 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 实。 (四)有权提议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驻矿安监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 4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 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所驻煤矿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考核奖惩 驻矿安监员实行责任金制度,年初每人向县安监局交纳 5000元责任金。 实行每月工作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制。 (一)每月工作考核。 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格实行下井监管制度,原则上只能下自已所监管的矿井。 白天下井一次补助 50元,夜间下井一次补助70 元,每月兑现 500 元的工作补贴。 未严格履行职责,每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 100元工作补贴。 如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采取欺骗方式,被发现一次,当月工作补贴全部取消。 (二)日常管理考核。 驻矿安监员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 7:309:30; 15:3017:00; 23:000:30),用手机短信方式同时分别向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安 监局副总工程师、矿山股股长、安监站站长等人报告所负责矿井的下井人数、带班矿长以及井下作业安排情况。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每次扣 10 元,由县监控中心负责登记,月末在工作补贴中兑现。 5。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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