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 二 ) 、基本原则 为劳动保护用品。 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 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 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 三 ) 、职责。 用情况。 ( 四 ) 、管理办法 ,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 14 帐。 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 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 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 用。 ,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15 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本矿尚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 上饶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进行监测。 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出碴冲洗岩帮,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 尘口罩等。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 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16 八、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建 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 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 17 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4)对脱 离粉尘作业及其它 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 100%。 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8 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一 ) 、及时、如实向煤监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某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二 ) 、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 、浓度或强度情况; ; ;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三 )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 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 四 ) 、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 五 )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 六 ) 、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 七 ) 、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内及时进行申报。 ( 八 ) 、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 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9 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一 )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 二 )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三 ) 、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 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 四 )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20 十一、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归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 2020〕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高庄职业病危害 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 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一 ) 、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高庄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 (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 灭火支出; (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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