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理解内容摘要:

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第 9 页 意 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 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 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 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20年 8 月 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 (即第十一章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 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两个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 续执行,其中上述两个规定之间不一致的,按照后一个规定执行。 十、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没收措施。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 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此类似,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又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本法为什么不像“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一样, 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呢。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一是为了减少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消除社会上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过多”的疑虑;二是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很多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行为的程度不同,所以很多国家将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刑法没有将“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为刑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类似,“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也不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如何确定收缴 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第 10 页 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 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范围的规定,比本法规定的范围宽。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本法没有对单位的范围作具体的 界定,也没有对单位违反治管行为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及限期整顿等做出规定。 单位列入违反治管行为的主体 原来仅仅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主管人员等往往都是雇用或聘用的,如只是对其处罚,起不到对出资人处罚的作用,对单位处罚不利,难以制止其违法行为,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都对单位的处罚做出了规定,而且也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 本法第 3 章并未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样,在分则中一一列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如何分辨哪些是单位违 反治安管理就有一定难度。 这就要求公安民警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本法第 3章规定的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分哪些是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哪些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然后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的范围 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 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也包括雇工在 7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公安部解释:参照刑法,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单位如何惩处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 的规定处罚。 二是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本法第 54 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予以取缔。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不属于单位,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字业、保安培训机构等。 三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如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四是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本法第 11 条规定对其 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或追缴。 收缴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第 11 页 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所有的工具;追缴单位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公安部解释:《处罚法》第18 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 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 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予以取缔。 对单位实施《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法》规定的同一行为明确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要依照其规定办理。 十三、不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 )已满十六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体现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规定对特殊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31 条规定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所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考虑到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况,而实际上不执行行政拘留,而不是不适用。 为什么不直接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 罚”。 因为:一是本法第 3 章有些条款仅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如果本条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那么对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无法给予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而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与“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虽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不执行,但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本身是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而且公安机关可以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此后行为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后者则没有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 有了违法经历。 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等于完全不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会同其家庭、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和帮教。 那么,何时确定其具备不执行的情况。 公安部解释:根据《处罚法》第 21 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 )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 12 页 如处罚时可能未怀孕,执行时可能已怀孕,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十四、强制措施 通过第三章规定看,仅涉及禁止 12个月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体育比赛、强行带离现场、取缔、劳动教养四项措施。 禁止 12 个月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体育比赛(第 24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 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近年来,我国举办的大型性群众活动越来越多,如 2020 年奥运会,如何确保顺利举行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措施。 界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可按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界定。 同类体育比赛是指小同类,禁止足球并不禁止篮球。 本法对决定机关和决定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强行带离现场(第 24 条) 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都有明确规定,但这里只是规定带离,并未规定随后在进行审查,只要 带离就达到禁止其观看的目的。 带离时不一定要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强制性手段,当然如不服从可以使用,如不服从而实施非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可以 50条规定治安处罚。 取缔 公安机关可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解释也有同样的解释。 劳动教养 全国人大正在酝酿出台解决劳教问题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但不可能与本法同时出台,如本法不规定的话,会造成一种假象,劳教取消了。 因此本法第 76 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 育措施。 公安部解释:《处罚法》第 76 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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