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全鉴定、必要的 勘测设计和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七) 海水淡化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因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所引起的差额。 (八)水文 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资料整编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九)省防汛岁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海塘、防洪堤、护岸、水闸、 堰坝、翻板门、 水库、灌溉设施、农村供水设施 的水毁应急修复, 原则上工期不超过一年, 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十)钱塘江维护是指钱塘江西湖区社井、应沙与萧山鼠尾闸连线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之间河段、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浦阳江河段的维护。 ( 十一 ) 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 :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 工程观测设施 、工程管理标志牌(碑)、 界 桩 、 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十二) 本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省级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安全督察、省级防汛物资储备、钱塘江省管海塘维护等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其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 2020〕 11号)要求执行。 第七条 省级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实行分类 分档补助 , 省级资金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表详见附表一 ,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详见附表二。 第 八 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 (一)水管单位 在职和离退休 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 5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 ,必须由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维修养护经费 ,向同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 于 8 月 31 日前 向省水利 厅 、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 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 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 ( 2)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 ( 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海水淡化工程提供上年度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材料 ,防汛岁修项目报实施方案 ); ( 4)上一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情况总结 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进行审核后,根据省级年度预算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和上年度维护工作情况,确定年度维护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补助省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资金: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有改革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没有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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