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七、附则 2本规定自 发文 之日起施行。 原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浙工大办 [2020]16 号 文件) 同时废止。 如 本规定 有与国家相关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附件一 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二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二 ○○ 八年六月 九 日 4 附一 相关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 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 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单位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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