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 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所需消防器材等产品由安全保卫处 统一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 十九 条 建筑物 使用 单位或管理 单位 应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检查,每月对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进行试验。 安全保卫处 负责室外消火栓的日常检查,每月对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进行试验。 室内外消火栓需要维修 的,由 安全保卫处 告知学校 后勤管理处 进行维修。 第 二十 条 新建和扩建建筑物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 的 建造 和 消防 器材 的 配置由 基本建设处 负责 ,并确保质保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物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 的 建造 和 消防 器材 的 配置由 后勤管理处负责, 并确保质保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 二十一 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 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 ,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 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 安全保卫处 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 安全保卫处 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和 安全保卫处 备案。 第 二十二 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 二十三 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 安全保卫处 备案。 第二十 四 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 五 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 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 七 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安全保卫处 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应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 安全保卫处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 安全保卫处 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 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 九 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 三十 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填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 三十 一 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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