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由评估机构测定。 3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 调换的房屋由现使用人使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是指《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20年版)规定的使用面积 34平方米。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执行,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询;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 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 多人共有一套被拆迁房屋,房产登记仍为一套房屋的,按产权登记认定。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隐瞒相关房产信息情况,违规取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后,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应享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后,应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 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与原房屋面积之间部分,只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为便于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设和被拆迁人选房,在满足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可按安置需求建设不同面积档次的中小套型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应在拆迁人提供的与其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屋;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且有条件交齐差价款的,可选择高于保障面积一个档次的房屋。 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少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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