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际机场机坪运行管理细则(20xx)_图文内容摘要:

到维修机位进行排故,使用前应向指挥中心申请,确定机位。 第十三条 试车位 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场区内设有试车坪, 各营运人可按协议联系使用。 如试慢车,可向指挥中心申请在指定位置进行。 试车位使用前必须征得指挥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系留机位 机坪 17— 22 号停机位设有地锚, 供需要系留的航空器停放。 航空器的系留及遇大风时的附加措施等 应 根据该航空器维修手册规定和停放时机场的自然条件,由航空器执管单位自行决定和操作。 第十 五 条 隔离机位 隔离机位为 41 号停机位, 如遇紧急事件发生,在航空器可以移动的情况下,应将航空器引导或拖至隔离机位,并将其周围 100 米以内的航空器、人员、设备疏散;如航空器不能移动,则立刻将该航空器周围 100 米内的航空器、人员、设备疏散,并设立警戒线,将该机位设为临时隔离位。 17 第六章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十 六 条 基本要求 (一) 在机坪 上从事保障作业的单位均应根据相关规章标准建立自己的机坪运行作业程序,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要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程序的培训,确保各项保障作业按相应的规程,安全、规范的开展。 (二) 在机坪上从事保障作业的单位必须和机场管理机构签署机坪运行保障协议,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自己的机坪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 除应急救援情况或经机场指挥中心许可外,航空器不得在机坪以外区域上下旅客、装卸行李货物及加油卸油等作业。 (四)机坪停放航空器的最小净距。 按照济南机场飞行区指标 4E 级标准,机坪内停放航空 器的净距应不小于下表中的规定值。 其中在机头向内停放时,旅客航站楼任何固定的旅客登机桥与机头之间的净距可适当减小。 飞行区指标Ⅱ E 机坪上停放的飞机与主滑行道的飞机之间的净距 15 在机坪滑行通道上滑行的飞机与停放的飞机、建筑物之间的净距 10 机坪上停放的飞机与飞机及邻近的建筑物之间的净距 18 停放的飞机主起落架外轮与机坪道面边缘的净距 第十 七 条 机坪保障系统 (一) 各保障单位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机坪保障值班制度。 (二) 各保障单位作业人员应按相关保障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到位从 事保障工作,不得影响机坪正常运行秩序。 (三) 机坪运行保障过程中发生影响机坪运行安全的事件、隐患或其他可能影响机坪正常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有关单位应立即 报告 机场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依据各类 预案和程序 及时、准确处置,并视情报上级单位或机场值班领导。 第十 八 条 航空器引导 (一)所有进港航空器都应由机场指定的引导车引导进入机坪和停机位。 (二)出港航空器一般不实施引导,特殊情况需要引导时,可向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指挥中心统一安排。 (三)引导车驾驶员根据指挥中心机位安排和动态信息,及时到达指定的道口等待,在航空器 进入机坪前实施引导。 (四)引导车驾驶员在引导前 应 核对机位, 严格按照指定的滑行路线和滑行限制, 保持适当的速度和安全间距实施引导。 (五)引导时应注意前方滑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或移动的人员、车辆及相邻机位有无航空器滑出、推出,如有可能影响19 航空器安全滑行的情况时应停车等待,并视情报告塔台或指挥中心。 (六)被引导的航空器必须服从引导车引导,保持适当的速度和安全间距, 按引导车 行经 指示的滑行线滑行,直至航空器沿机位滑行道到达停机位入口。 第 十九 条 机位适用性检查 机务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 5 分钟,对机位适用性 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区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登机桥是否处于登机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航空器入位 (一) 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 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登机桥 活20 动端必须处于登机桥回位点。 (四)航空器到达停机位入口时, 接机人员按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 9 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或航空器营运人规定的 作业标准指挥航空器正确停放在机位安全区内规定的停机位置,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指挥人员之间穿行。 (五) 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前,其他保障作业人员不可接近航空器。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 按机型需求 向登机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 登机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登机桥 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第二十 一 条 航空器靠泊 (一)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 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二)反光标志物高度不小于 50 厘米,重量能防止 5 级风吹移。 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 级时,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21 放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二十 二 条 航空器维修 (一)除经指挥中心特别许可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实施航空器维修作业。 (二)在航空器预计到达前 5分钟,机务接 机人员应当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并对机位的适用性负责。 (三)航空器应按照相应机型的停止线和机位滑行线停放,且不得影响登机桥停靠或其他保障作业的实施。 (四)航空器的停放与系留应符合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2 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停放与系留” 的规定。 (五)除经指挥中心特别许可外,航空器排故均应在维修机位进行。 (六)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 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七) 1 至 22 号停机位不允许进行航空器清洗工作,使用其他机位进行航空器清洗的,应经指挥中心批准后使用。 (八)维修作业或航空器清洗后,作业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将所有外来物妥善收集并及时带离机坪。 22 (九)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取得指挥中心的同意。 第二十 三 条 航空器试车 (一)航空器的试车由作业单位指定的人员实施,作业单位对其人员资格和设备状况负责,并对该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二) 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停机位试车。 除 使用 太古公司的 试车坪外,在其他位置试车必须向塔台和指挥中 心申请 , 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三) 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经塔台和指挥中心同意后可以在指定的位置进行。 ( 四)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 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二十 四 条 航空器牵引和滑出 (一)航空器的牵引 和滑出由 作业单位指定的人员实施,并对其人员资质、设备状况和工作情况负责。 (二)航空器 的牵引或滑出必须 经过塔台和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 )航空器的牵引作业应当符合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3 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23 (四)牵引或 滑出的 航空器不允许长时间停放在机坪上非停机位区域。 (五)在确认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均已撤离机位安全区,登机桥已经回位后,机务人员方可指挥航空器滑出或推出。 (六)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航空器推出。 第二十 五 条 航空器加油作业与地面溢油的预防与处理 (一)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由作业单位指定的人员实施,作业单位对其人员资质、设备状况和工作 情况负责。 (二)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作业应当符合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7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的规定。 (三)在航空器加油过程中: 油现场,应密切配合,保证加油任务的安全、及时完成,防止航空器过量加油。 安全区域。 他地面电源设备。 24 、通气口 3m 范围之内,不应使用照相闪光灯设备、启动电瓶电源 车辆设备或通讯设备。 (四)地面溢油预防与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9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与处理” 的规定。 ,应立即停止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立刻通过安全的通讯方式通知指挥中心。 现场作业人员应监护好溢油区域,直至消防或溢油处置人员到来。 置,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应当先回收再清洗。 处理完成后,现场监管人员应将适用性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只要条件允许,应将航空 器撤离溢油区。 第六十四条 “其他卫生管理”的要求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和进行油污清理。 第二十 六 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 (一)在机位上除冰时,除冰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道面残存除冰混合液,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25 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二十 七 条 登机桥和客梯车保障 (一)登机桥 5 分钟到位,试桥并检查周围状况,如存 在影响登机桥正常停靠航空器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指挥中心。 ,按地面接机人员信号操作登机桥靠近航空器。 离,并回到原位。 响时,登机桥操作单位应及时对登机桥进行系留。 (二)客梯车 ,将车开到安全位置等待。 ,按地面接机人员信号操作客梯车接近和停靠航空器,并应当符合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 面安全》第 24 部分“勤务车辆停靠航空器的规则”的规定。 ,及时拉好侧面防护栏。 26。 第二十八条 货物装卸与运输 (一)待装机的货邮行装载应在库区或分拣区内进行,不得在机坪上进行重新分装。 (二)卸机后的货邮行应立即拖入库区或分拣区,不得长时间停放于机坪。 (三)待运输和已卸下的危险品货邮严禁滞留机坪。 (四)空托盘应整齐停放在货运托盘停放区,不得乱停乱放。 (五)拖盘上装载的货物应固定妥当,并清理外部的包装杂物,防止运送过程中 外来物掉落机坪。 (六)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或其他物品,禁止违规载人。 (七)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前,待装机的货物托盘和行李牵引车应在设备停放区等待,严禁进入机位安全区域。 (八)托盘必须具备有效的停车刹车系统,托拉插销应当配有适当的锁紧装置。 27 (九)行李牵引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 米长、 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挂 、 ;大小托盘混合拖挂时总数不得超过 4 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牵引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 倒车。 (十)装卸机过程中,行李牵引车和托盘车停放位置不应阻挡加油车的紧急撤离通道。 第 二十九 条 旅客登(离)机保障 (一)旅客需要穿越机坪区域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安排旅客服务人员引导和保护,使旅客在规定的区域内通行,不得安排旅客步行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 (二)旅客需要穿越行车道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安排旅客服务人员引导和保护,避免任何车辆横穿旅客队伍,使旅客安全、有序的通过行车道。 (三) 旅客上下航空器时,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的 旅客服务人员应提供引导和保护,以保证 登离机程序安全、有序进行,对旅客冲闯机坪、冲闯航空器、擅自穿越机坪等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航空器监护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仍然无法控制现场秩序,应及时报机场指挥中心。 28 第三十条 航空器变更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指挥中心通报,指挥中心视情通报或调整停机位。 第三十 一 条 航空器机坪运行异常情况处置 (一)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塔台和指挥中心通报情况。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二)飞行区发现外来物处置 立即报告塔台和指挥中心,场务人员按指挥中心要求进行巡查,并及时将巡查结果报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应当尽快通报机务部门,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指挥中心应当尽快将信息告知空管部门、相关航空公司和机务部门。 ,机务部门应进行针对性检查并通报机组。 (三)航空器外来物损伤处置 、发动机打伤、遭鸟击等外来物损伤时,机务部门应当立即将航班号、损伤部位、损伤的详细情况29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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