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告知下次免疫接种的种类、时间等。 第九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流动人口儿童的接种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情况。 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按月报区疾控保健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其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责: (一) 区公安局在办理流动人 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要有原始登记资料)。 3 (二) 区教育办应组织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学校按照《临沂高新区幼儿、学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向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 区工商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