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需求的工业企业应向现有大型热电联产机组附近集中布局,在已有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或供热锅炉房。 现有热源不能满足要求的大型石化、化工、钢铁、造纸等企业或者工业集聚区(或园区),每小时热负荷达到 20 吨、年运行时间达到 4000 小时以上、经过经济分析可行的,可建设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此外,限制建设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 第十六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在 10 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 8 公里考虑,在 8 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十七条 在热电厂供热 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建设单机 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热电联产供热机组。 第十九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 “ 以热定电 ” 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 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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