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 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 造价 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 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5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 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 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 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 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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