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分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顺序号按客户托管申请前后顺序编制。 第二十一 条 票据经办人复印票据正反面,作为申请表的附件留存,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 一式三联《票据池 业务 申请表》及待托管票据一同交 票据保管人。 第二十二 条 票 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 申请表》及会计 记账凭证 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 业务专用章 , - 8- 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 其 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登记票据池 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留存票据实 物,一、 二联 《 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二十三 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 业务专用章 及票据保管人名章的二联 《 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后,第一联交还客户,第二联留存,并据以登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行 票据池 业务台账》(附件 6,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 台账》) , 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二十四 条 按客户设立 票据池 业务 台账 , 通过 在 “ 票据用途 ”栏 中 填写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区分各类票据使用 范围 ,如遇票据状态发生变更,则在“状态栏”中注明。 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 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 办理 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客户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 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 ,确保 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 如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 专用 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 ;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银行有权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 至保证金账户 ,如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 办理 增值 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 限,客户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 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 但不得低于银行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二十五 条 票据保管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票据实物在监控条件下存入票据托管周转箱,营业终了入票据托管箱保管。 - 9- 第二十 六 条 托管行为客户建立票据池后,应按照有关风险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相关部门 对 办理 票据池 增值业务客户 进行授信, 相关部门 根据 办理 票据池 增值业务 金额按照风险评估结果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限,授信额度可用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客户对额度有效期内已完成清偿的 部分 ,可申请再次使用。 对于流动票据池,相关部门应在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金额时进行重新授信审批。 第三节 票据池授信额度 管理 第二十七 条 客户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 客户办理增值 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 授信 额度。 该 授信 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银行对 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面金额加 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 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 =票据管理额度 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 90% ∑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 授信 本金余额。 第 二十八 条 客户使用 授信 额度办理表内外 授信 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 授信 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 授信 额度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 条 授信 额度为可循环额度。 客户占用的 授信 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 授信 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 票据池授信额度。 在 授信 额度有效期限内,客户对已完 - 10- 全清偿的 授信 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 请使用。 第三十 条 计算各笔 授信 业务的 授信 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 /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 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银行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 条 客户发生首笔占用 授信 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 客户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 90% ≥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 授信 本金余额。 若由于任何原因 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 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 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 条 客户以其保证金账户 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除银行行使质押权或 /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客户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 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客户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四节 解除票据 池中票据管理 第 三十三 条 出现以下 情况时, 票据池中 该笔 票据 约定 解除: (一)客户 办理基础业务时 提回票据并签收; (二)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 时 提回 溢出票据池余 额的票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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