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 )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含 20 万元 )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三 )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含 50 万 )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四 ) 50 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考江南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 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 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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