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 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 投资 (来自 : 小龙文 档网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 9 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 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 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水利工程建设要求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 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 10 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 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 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 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 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 11 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 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 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 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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