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专用 扳 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第十三条 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夹紧装置(管箍)与瓶阀结合。 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 供气。 第十四条 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 戴好瓶帽。 第十五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氧气、乙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 第十六条 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使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在用”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体,应标有“满瓶”的标签。 气瓶的“空瓶”标签、“在用”标签、“满瓶”标签见附录 E。 第五章 气瓶的存储 第十七条 物资仓储处将验收合格的气瓶存储于铁笼里时,氧气、乙炔、液化气瓶应分开存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且 周围 15m内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并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 车间因检修使用的气瓶较多时,应在安全区域单独设立气瓶存储区,将气瓶装在铁笼内并上锁,同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由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物资仓储处及时对空瓶进行回收,回收时气瓶附件 缺失或是损坏的,车间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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