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百货联营合同内容摘要:
传播、展览、展示、悬挂从该大厦外部足以看到或听到的任何信息、书写标志或其他设计;甲方、管理公司或其他授权的代理人有权拆除上述乙方擅自粘贴、悬挂、放置、展示的任何信息、标志或装饰,并由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4. 若甲方认为合适及必要,有权在该商场任何公共部位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展销或陈列商品,包括享有对该大厦外墙的展示权。 甲方应促使活动举办者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5. 甲方不 定 时制定的、对该项目整体商场统 一进行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推广活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遵守及执行, 且甲方有权在其宣传推广活动或资料上使用乙方经营场所的专柜名和经营的品牌名称。 6. 公共部位及该房屋外的指示标牌由甲方统一制作, 若乙方自行设计,应事先就设计方案、设计样图等内容征得甲方同意。 7.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该商场进行重新命名、调换、变更或放弃使用该项目、该商场现有名称,乙方必须同意并配合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有偿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设施 ,保证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 2.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3.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行政培训机会; 4.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但 专柜内的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 第 十一 条 乙方责任 (一)商品管理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第 四 条的内容为限。 若有新增品牌,必须报甲方 书面 审批,经审批合格 方能上柜销售 ,如乙方擅自增加品牌或所售品牌与合同不符合,则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风险由乙方承担。 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 货、撤货等)须经甲方警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3.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规 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已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4.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保退货及搞好售后服务; 5.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它柜台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由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应服从甲 方的统一管理; 6.乙方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7.若有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经营行为提出诉讼,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投诉或修正意见或处罚作出适当及相应的处理,乙方须服从于该决定、处理的方法; 8.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达到陈列标准或终止协议; 9.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对顾客造成的损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必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 生的 费用及损失。 (二)价格管理 1.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乙方不得擅自调价 ; 2. 相同 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商场、专卖店。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 / %或终止本协议 ; 3. 乙方 商品 举行 打折销售或其它促销活动,乙方须事前三天通知甲方, 经 甲方 同意后方可进行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 / %或终止本协议 ; 4. 甲方举行会员活动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活动, 会员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标准百货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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