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五)住宿费标准,院领导每人每天 300 元,县级干部每人每天 200 元,科级 (含科级 )以下干警每人每天 150 元,如果单人出差或者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 ,单个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 200元 ,凭据报销,超标准自负。 特殊情况的,须经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探视和慰问费 — 4 — 领导需探视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带领其他院领导、有关部门共同探视一次;干警需探视的,由所在部门向政治部申请,装备处统一安排,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探视一次;离退休人员需探视的,由离退休干部处向装备处申请,经审核后探视一次。 礼品 费用 300 元以内 ,由装备处统一安排。 丧葬事宜,由政治部 或离 退休干部处代表本院送一幅挽帐或花圈。 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费 办公用品及设备、设施购置由行政装备管理处按《物品购置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议、接待费 (一)会议费 经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经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交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安排,承办部门会后须将会议通知及签到表交行政装备管理处备案。 (二)接待费 公务接待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安排。 接待范围、标准、参加人员等按照 本院《公务接待管理 制度 》 办理。 第十四条 车辆油修费 行政装备管理处参与车辆油修费用的管理,加油实行单车按里程核算制,在财局定点加油站统一加油,市辖区外使用加油卡,市辖区内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外地现金加油须经分管副院长批 — 5 — 准。 维修实行修前报批、修后费用审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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