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容摘要:

(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 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 抵押人 负担。 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 抵押人 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毁或灭失,由抵押人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五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如处置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 值 下降,贷款方有权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七条 抵押物应当 参加财产保险。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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