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七条 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 、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八条 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 、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 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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