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 三 ) 要求配合权:为调查案件和执行处理决定,监察 小组及成员 可要 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行动,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并服从监察小组的统一部署。 ( 四 ) 处理权:对违规、违纪人员,监察 小组 将 依据相关规章制度 视情 节轻重 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权利,以及报请董事局批准降职、降级和开除的监察建议权。 第三章 监察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监察工作 追究和处理的范围包括 : (一)、职务侵占以及接受商业贿赂 行为; (二)、 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行为; (三)、 渎职行为; (四)、 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行为 ; (六)、泄露公司高层会议机密内容行为 ; (七)、签订履约合同失职被骗行为 ; (八)、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察案件的立案程序: ( 一 ) 、 自 查案件 即 审计监察部 自行调查 发现线索 的案件, 审计监察部 应 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提出立案申请报集团董事局;根据集团董事局的批复在董事局的领导下组织监察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 二 ) 、批转案件:由职能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董事局批转给 审计监察部 后,在董事局的领导下组织监察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 三 ) 、举报案件: 审计监察部 接到员工举报后,应立即 核实举报所反映情况;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应提出立案申请报集团董事局,根据集团董事局的批复在董事局的领导下组 3 织监察小组开展调查工作;立案结果由 审计监察部 采取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察工作程序 (一 )对需要检查的事 项予以立项; (二 )抽调人员组成监察小组; (三 )监察小组 制定 监察 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监察小组 向董事局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直接进行处理或向集团董事局 提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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