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金寨县建设局;发生死亡 1 人(含1 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金寨县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六安市建委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淘汰。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条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 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金寨县建设局依据国家和省 、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逐步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四条 金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每月对全县在建工程进行一次重点督查,每季度进行 12 次抽查及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并做到检查有记录,项 目有档案,整改有期限,复查有结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形势分析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暂定每季度一次。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上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全县季度安全生产形势 分析会议由金寨县建设局组织,建设局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局长主持会议,在我县开展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联络员等参加。 房管局拆迁负责人、质监站站长、建管股长等人参加,局属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不定期参加相关的形势分析会议。 第五条 每次形势分析会后,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通报六安市建委。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 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内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以及在我县设立分公司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确定一名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报金寨县建设局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认真分析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 及时报 告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等情况; 提出改进本企业(项目)或者金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 金寨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 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临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第二条 我县规 定以下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重大节日:元旦、春节、 “ 五 一 ” 国际劳动节、 “ 十 一 ” 国庆节; 重要会议: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特殊季节: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恶劣天气:台风、冰雹、连降暴雨、连续高温、连续严寒等; 施工高峰期之前;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1 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县、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县、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金寨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第五条 金寨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 督促各 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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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组织救援的同时,立即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25 应当立即向 县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县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则上要在 1 小时内向 县 住建局上报事故情况,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 事故发生24
检查,并进行一次“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的自检,认真填写自检记录,整改发现问题。 培训制度: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年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不低于 24 小时,有安全资质的要积极参加安全资质年审培训;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安全培训,每年不低于 16 学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 全培训。 信息反馈制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贯彻系统管理原则,项目工会要及时下情上达。 上情下达,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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