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理论问题与发展研究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有较大的出入。 根据外滩改扩建工程的实践,当未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进行招标时,必须事先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忌用一套类似图纸进行招标,否则既损害原有图纸所有者的利益,又 使工程的造价难以进行控制。 因此应尽快完善初步设计深度,补充尽可能详细的工程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达到工程招标的目的。 第二 , 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时, 宜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招标,并允许工程量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应通过招标人竞争来确定,工程量则由投标人暂定。 当然采用单价合同,承包人将承担物价上涨而造成的风险,但如果因物价上涨过快而使原来确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出入较大时,承包人可要求调整单价,但必须事先在工程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个涨跌幅度,以明确调整的界限。 第三,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时不可设置标底,这样做毫无意义。 投 资控制应采用先紧后松和单项评价的方法,合同管理人员则要较多的做一些合理的预见。 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易发生较大的分歧,为此应事先做好工程实施过程的签证工作( 包括技术核定、设计修改、工程量变更)。 对于规模较大工程的结算宜采用分段结算,如桩基、基础工程、结构完成作中间结算,这些都必须在合同中作明确的约定,这样有利于合同管理和投资目标的控制,尽力避免因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导致造价过高且无法调整和挽回, 失去事先弥补的机会。 第二节 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招标文件问题 ; 二是签约谈判问题。 首先关于招标文件问题:招标文件作为工程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其编制质量如何,将严重影响整个合同的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工程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致分为三方面: 第一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甚至出现谬误。 对此问题以及工程现场踏勘时所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般应在标前会议上尽可能以招标文件答疑的形式予以澄清,避免合同签约 时 遇到困难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 第二是对投资人有利时,投标人可能在报价时加以利用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索赔的问题,投标人不会在答疑中向发包人提出质询,而可能在报 价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方法加以利用。 为以后的索赔留下伏笔。 第三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内容。 此类问题只能留待签约谈判时解决,如签约谈判时再不解决,留待施工过程中解决,可能对发包人更为不利。 此问题往往会增加合同签约谈判的难度,中标人可能利用招标文件中允许调整的内容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补充条款的谈判更是投标人可能抓住的有利机会。 其次关于签约谈判问题,理想的合同确立过程中没有签约时的谈判 , 即只有签约,没有谈判。 签约前的谈判是招标文件不完善的补救措施。 好的招标文件可以取消承包人的签约发言权。 如果招标文件问题 较多,招标人希望通过签约前的谈判来补救,中标人又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签约时发生争议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节 合同条款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问题大致有以下六类:合同违约问题、带资承包问题、合同形式问题、建筑材料认价问题、结算问题、工程风险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违约问题。 一份条款清晰具有前瞻性的合同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违约。 严重失衡的合同,从合同签约开始便蕴含着违约的纠葛。 对发包人来讲,发包的目的在于按质按期的得到工程产品,即便再有利的合同条款,一般无法从违约人身上得到完全的补偿。 因此发包人应有对承包人可能违约的预测,以免因合同条款一边倒等原因造成承包人违约, 给发包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解决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的办法是增设合同的应变条款,既可防患于未来 , 又能激励承包人认真地履行合同。 其次关于带资承包问题。 尽管带资承包违反有关法规,但带资承 包现象还普遍存在,所以有必要探讨合同价和垫资的问题。 合同价和垫资有着必然的联系,垫资必然会反映在报价上,垫资越多,报价越高。 垫资合同价一般大于不垫资的合同价,即便是在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也是如此。 任何带资承包人都要考虑承包垫资的机会成本、利息以及风险。 当然,发包人考虑资金安全性而要求承包人垫资的则另当别论。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问题。 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合同形式是至关重要的。 以往的结算是预算加签证 , 合同中开口的内容太多,普遍的现象是预算价超概算价、合同价超预算价、结算价超合同价。 可调整的内容是政策性调价、三材 价差、材料暂估价差、设备价差、设计变更 协商价差、钢筋含量补差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如果所做的工程量清单不精确或瑕疵较多,则可能出现合同过多开口的现象。 那么 , 如何控制合同开口的问题呢。 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采用系数包干,不作任何有设计变更问题,应区分零星变更和重大变更的界限,凡属于零星变更的,在一定的招价范围内,用包干系数包干,只作技术洽商,不作经济签证。 对于其他如技术措施费,应包干使用,不作任何开口。 对于工程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应在出资方确认下进行,但对于单价的认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牵涉到工程造价的,必须在合同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关于材料议价问题。 材料设备议价范围应尽可能地少,应限 于市场上档次较高的、差价较大的、招标时不易确定的材料和设备。 材料设备的议价范围影响合同的开口大小。 对于多数普通材料的价格,应在招投标时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来确认,而不是在履约过程中或结算时确认。 投标时与工程期的材料价差计入风险范畴,发包人承担物价下降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发包人议价过多,不仅增大材料设备的 议价工作量,而且增大成本控制的难度。 当承发包双方关于材料议价方面 发生争议时,则会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质量。 当然, 尽可能地缩少材料设备的议价范围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材料设备的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理论问题与发展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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