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44号内容摘要: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质量及监督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以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负责。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资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管理不少于 10 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上述人员报经监督总站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任命。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条件: (一 ) 从事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5 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二 ) 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路行 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具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计量工作的相关知识; (三 ) 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监督站可聘用一定数量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但不得聘用所监督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制造等单位人员。 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其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第十七条 中请专职监督人员资格,应填写 “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中报表 ” ,经所在单位初审并报监督总站核准后,由 铁道部统一发证。 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核发临时监督证,报监督总站核备。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开始.直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直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 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 )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 施; (四 ) 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含安全资质 ) 复印件; (五 ) 建设项目概预算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站收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注册申请后,对符合规定者.予以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在建设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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