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物业管理项目案例分析内容摘要:

收入。 物业公司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由于:一物业公司不情愿只将酬金列为自己的收入,因为这样物业公司的至少一下子会缩小 10倍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至多将小区收入的 10%作为自己的酬金 ),对于一级物业公司而言,如果包干制改酬金制,几千万的收入一下子会缩水到几百万;二是税务部门不同意,至少本律师接触情况是税务部门目前无法理解按照真正的酬金制进行财务上的操作,更不要讲他们会同意以酬 金作为计税的收入。 其理论依据就是会计核实与所得税核算的准则的不同,企业应当遵守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目前的酬金制实际上是 “准酬金制 ”。 从财务上讲,收取的所有物业费都是物业公司的收入,用于小区的费用是物业公司的支出,节余也是物业公司的资产,在财务上反映出来是企业盈利,但在酬金制下称之为业主的资产,所以该盈利要交的税也是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 当然物业公司酬金部分的结余亦应承担相应的所得税。 “理想中的酬金制 ”变更现实时,小区就无需再分摊相应的所得税成本。 实际上,在酬金制的操作中,哪些进小区的管理成本,哪些 应由收取的酬金来支付是经常会发生争议的,比如说物业公司总部的办公费用、诉讼成本的承担等,对于这些问题一是要明确约定,二是要通过有说服力的预算与业委会达成一致。 案例三 专项服务收益应否分成 本 律师为顾问单位修改一商务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务楼进行管理,实际酬金制收费,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方与物业公司发生了争议,业主方认为:既然是酬金制收费,物业公司除了每月的酬金,其它的小区收入均是全体业主的,包括小区的停车费、广告费,物业公司开展专项服务收费等等,而物业公司认为,专项服务收费是物业公司提供专项服务所得,也未计入酬金计算的基数,物业公司有权获得专项服务的收益,无须与业委会或业主进行分成,双方争执不下。 律师分析:对于这一案例,本律师认为应先看一下酬金制的定 义,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按照一般的理解, “物业服务资金 ”是指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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