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械单位签订港内流动机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互保协议》。 各部门要对所属的机动车、流动机械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负责,定期对机动车、流动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严禁机动车、流动机械带故障从事生产作业。 各部门要负责所属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驾驶员必须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况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文明行车,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各部门车辆长途运行须严格执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 生产单位在使用机动车集疏港作业时,必须使用具有营运资质的成建制车队(以下简称营运单位)的机动车,使用前必须与营运单位签订《港内交通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一),并加强对其在港内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 生产单位在集疏港作业前,必须将营运单位所属车辆数量、型号、车牌号和司机姓名报安质部审核、备案,办理《入港通行证》。 安质部要对长期在港作业的集疏港车辆(含建筑施工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单位要对过衡、待衡的车辆加强管理,待衡车辆要按“待衡线”单 行排列,过衡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车辆和流动机械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对所属车辆(特别是接近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工作,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须报 设备部审批。 4 港区道路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管理 港区道路名称由公司安质部确定。 港区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在设计前须征求安质部意见。 港区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同步设计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按道路属地原则,责任单位负责辖区道路和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自行断路、 设卡或以各种理由堵截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的,按安质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执行。 港区道路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港区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制作、施工由安质部按国家标准统一组织施工。 生产作业现场及道路以外的路段需设立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在安质部的指导下进行。 道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施工路段两端须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 夜间须安装警示灯。 施工结束后,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弃物随时清除。 延长施工工期,须征得安质部同意。 施工中如需移动交通设施,须报安质部同意后,方可移动。 各种管线、电缆架等架空设施需跨越道路的,应报安质部批准,架空设施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5 米。 港区主要道路不准停车占路进行装卸作业。 道路两侧绿化植树、花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车辆必须在准许停车标志的地点依次停放。 下列地点禁止车辆(含流动机械)停放: 距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正在作业的仓库门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加油站、单位门口、消火栓、消防机关 30 米以内。 在宽不足 10 米的道路上,一侧有障碍物,对面一侧与障碍物相等的路段。 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横道。 5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的管理 本着“规范运行、避免交叉”的原则,所有车辆须按港区道路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保证港区交通秩序安全、文明、有序、畅通。 车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时,须按道路指挥信号及交通标识限速行驶,且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在划有 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流动机械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各种车辆严禁超越中心线或压 0 线行驶。 在划有中心白虚线的道路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通过无交通指挥信号的路口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已进路口车先行,低速车让高速车先行,货运车让载客车先行,流动机械让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流动机械在遇有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遇有前方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穿插或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及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 港口流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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