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与质量稽查办法内容摘要:

质量稽查通报,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检查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查单位应在 7 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稽查单位备案。 稽查单位应对问题整改 3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四章 稽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 稽查依据国家、部、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实际情况,对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予以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稽查单位对发现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参建单位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直接经济处罚、记入不良业绩档案、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措施,必要时核减项目工程计划投资。 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行为责任的经济罚则。 第十五条 稽查时 ,项目法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 110%的单项工程投资。 (一)未及时签订各项工程合同,或对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条件审核不严格; (二)未履行工程开工建设程序,擅自批准开工; (三)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导致发生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 (五)未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施工作业现场混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工程质量问题; (六)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标准的降低; (八)由于项目组织管理不善,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项目的接转或撤项; (九)未及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或存在虚假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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