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四章 考核 和管理 第二十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 5)。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制修订和宣贯情况,及标准化工作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参加省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四)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五)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 对未通过考核的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措施、决定。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4 年。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 3个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本届工作总结,换届申请书,新一届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标准体系表、工作规划、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等换届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LN/TC,具体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的名称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对口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 筹建单位名称 秘书处 拟承担单位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一、筹建辽宁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 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发展现状: 四、拟开展标准化工作领域和本届重点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省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五、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拟支持情况: 六、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人员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领域 备注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 员 3 秘书长 4 副秘书长 5 委员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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