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九条 市 (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 5 日前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 勘察设计企业 通报一次。 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 (州、地) 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 贵州省 建设 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 复核 升 级 降 级 、经营范围增减 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 5 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 6 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由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将外省的 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 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审批资质的 企业 ,同时上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 在本年度内有 1 条 A 级或 3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由市 (州、地) 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 ;本年度内有 2条 A 级或 6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 36个月,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 ;本年度内累计有 3 条 A级或 9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降低资质等级 (见附件 3)。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 1 条 A 级或 2条以上 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 (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本年度内有 2条 A级或 4 条以上 B级不良记录的,责令停业整顿 36 个月;本年度内累计有 3 条 A级或 6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降低机构类别或 重新认定。 对有责任的审查人员,取消审查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 1 条 A 级或 2 条以上 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 (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 2条 A 级或 4 条以上 B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停止执业 1 年;累计有 3 条 A级或 6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 7 有注册资格的,取消注册资格;受处罚(通报批评除外)人员 2 年内不允许参加注册资格考试。 第十四 条 建设单位累计有 1 条 A 级或 2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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