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内容摘要:

,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 在监测系统银行端 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 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14 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 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代理方为 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年备查。 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同上 、 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收入申报单证、 出口合同; 对于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 情况 ,提交收入申报单证、 出口合同 ;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 产生 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 其他原因 产生 的, 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 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 ; 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 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 C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交的《登记表》, 在 监测系统银行端 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 ”,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 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15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 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代理方为 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年备查。 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16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 外汇支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 2号)。 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支出,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付汇造成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付货款大幅增加的;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付汇或开证时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本规程关于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相关规定,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与提 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 B类企业不得办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 B类企业超额度”;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 据核查”字样。 ,代理方为 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 5年备查。 17 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同上 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收入,企业可根据 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收汇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收货款大幅增加的; (3)因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大幅提升的; (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划出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但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本规程关于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相关规定,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B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 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 B类企业超额度”;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并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代理方为 B类企业且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 5年备查。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同上 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金额 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 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18 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 (2)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 (3)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字样;对于 B类企业,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登记表》 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年备查。 企业留存《登记表》 5年备查。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同上 务,企业除按照本规程关于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 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支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 》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以及“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5年备查。 企业留存《登记表》 519 (2)业务类别为“收汇”或“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字样;对于 B类企业,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应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年备查。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同上 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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