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务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 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 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 12 位连续代码中的后四位代码( 3 位经济分类代码和 1 位支出类型代码), 改为统一填写“ 3000”代码。 “还款明细表”中经济分类代码和支出类型代码,填写规定不变。 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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