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内容摘要:

从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工作对整个项目造价影响来看,设计阶段占40%70%,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该在工程实施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当项目投资决策确定以后,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就变的十分重要,而这一阶段 恰恰是政府投资项目普遍控制的最薄弱的环节,如果等到事后控制,超出已成必然,只能是尽量减少超出,实为亡羊补牢之举,因此,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首要关键环节。 在这最重要的环节,奥体工程就没有做好工作,设计粗糙、概念模糊,导致施工中设计变更不断,盲目增加新工艺、新方法,造成后期投资的增加,不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例如:体育馆钢屋盖工程,因当时工程上马时,设计严重欠缺,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来完成,导致工程量清单等投标报价手段完全由施工单位掌握,合同价 2400 多万,而结算报价 4300 多万,个别单项工程工程量超出投标工程 量的 30%以上,工程造价控制出现严重问题。 (二)施工合同约定没有预见性,特别是对需要施工单位深化设 7 计的工程合同不够细化。 首先, 对于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深化设计的工程,在合同中除了对工程量及单价外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且对工程量的增加没有一个比较有把握的、有预见性的认识,导致相对的合同中的关于工程量和单价的约定失去了效用。 还是例举上文提到的体育馆钢屋盖工程,合同中约定对于单项工程工程量超过 10%、 20%时,其单价都有一定比例的下浮,但是,施工单位的结算报价中工程量普遍提高 30%以上,从中不难发现我们工程造价控制 工作中还有比如统计、对比等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其次,对于由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即乙供材料的要求,在合同内约定的范围、幅度过大, 失去了约束作用。 每一个标段,都有多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而这么多家施工单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上报的 工 程量清单 中乙供材的厂家、品牌、规格各不相同,那么所谓的比较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工程招标方法不合适,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入围要求过高。 招标文件规定:“上一阶段中标者,不允许参加下一阶段竞标,影响了最优、最低价标,有可能导致围标、默契标的产生”。 奥体工程是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入围投标 有很高标准的要求, 直接 导致只有少数几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而在此基础上的 为了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指挥部明确 “上一阶段中标者,不允许参加下一阶段竞标”的要求, 基本上 使得每家入围的施工单位都可以 投中一个标段, 保证 能 分得一杯羹,既然如此,何必在价格上 相互 竞争 、而让 8 渔翁得利 呢。 例如:体育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了两个标段,分别由两家装饰工程公司承包,可是,看看他们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基本上都要高出市场价。 (四)变更、签证的办理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主体的问题: 签证的责任归属,是一个矛盾较大的问题,如何来确定责任 主体,也就是追究施工、设计或者监理的责任的问题。 这和上面提到的合同条文问题也有联系。 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操作比较困难,制定合同的人员实际施工经验不足,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对于奥体中心,各工程项目有先后顺序,应该可以从之前的工程施工中发现很多问题,及时修改合同条款,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因合同条文不够细化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施工中签证办理的困难,因为没有明显的合同条款约定,很多签证属于可办可不办的范围,主要是人工、机械方面的签证,不办理的话,施工单位确实有损失,就这么扯皮,最后,拗不过 施工单位,还得办理,导致提高工程造价。 例如: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正在进行墙体工程的砌筑,比如某 3号墙体已经砌筑完毕,这时,甲方要求变更, 3 号墙体不需要砌筑,或者设计上发现 3 号墙体设计有误等,那么,施工单位应要求,打掉已经砌筑完成的 3 号墙体,那么这其中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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