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装内容摘要:

单项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甲方应及时签字确认验收记录。 验收完成一日后,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拒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 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应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拒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返工 、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修改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提出重新检验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乙方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修复隐蔽。 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后,修复隐蔽工程。 剥离、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 6 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材料供应 由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 数量和提供的时间。 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经验收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因甲方所供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应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工程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乙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 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和提供的时间。 由乙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因乙方所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由乙方负责返工 ,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代用材料。 根据工程需要,确需使用代用材料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签字认可。 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应附合格证明。 无合格证明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 甲乙双方均应坚持按图施工。 施工中如确需变更设计方案、 7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进行协商。 甲方变更设计 ,应在该项工程施工七日前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返工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换 用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设计或材料设计消防安全的,还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批准。 因原建筑结构、构造的原因而无法施工的项目,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设计和施工方案,形成补充协议,原方案自动取消。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时,甲方应及时会同设计方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并以变更的形式及时办理工程量的增、减签证,同时相应调整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资料 套。 相关资料应包括: ( 1) 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协商记录; ( 2)外购材料及配套用品的合格证; ( 3)隐蔽工程图纸和单项工程验收记录; 8 ( 4)工程竣工图;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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